(2015)古蔺民初字第2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袁兴容与车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2283号原告袁兴容,女,生于1971年2月13日,汉族,城镇居民。被告车召林,男,生于1970年3月16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兴容与被告车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兴容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兴容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兴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袁兴容负担。审判员 王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