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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铁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行与陈齐、罗玲、全小勇、陈根凤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行,陈齐,罗玲,全小勇,陈根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行。被执行人陈齐。被执行人罗玲。被执行人全小勇。被执行人陈根凤。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行与陈齐、罗玲、全小勇、陈根凤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14)422号文件的规定,以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3)川成蜀证内经字第176423号、176424号《公证书》、(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486号《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5年8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齐、罗玲向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行支付欠款人民币462055.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齐、罗玲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齐、罗玲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齐、罗玲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468886.48元。三、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全小勇、陈根凤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人民南路一段97号2栋25层E号住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大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笑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