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英春与翁远根,王吉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英春,翁远根,王吉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英春,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代理人胡波美,重庆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翁远根,男,199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代理人向军,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吉刚,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上诉人杨英春因与被上诉人翁远根、王吉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巫山县人民法院(2015)山法民初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英春于2015年8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英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英春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978元,减半收取489元,由上诉人杨英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 康代理审判员 胡显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黎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