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冯适与龚崇宝、宜昌华成矿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适,龚崇宝,宜昌华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152-1号原告冯适,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蔡光元、张美婷,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龚崇宝,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被告宜昌华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昌华成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崇宝,宜昌华成矿业公司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亮,宜昌市夷陵区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适与被告龚崇宝、宜昌华成矿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适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龚崇宝所有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双虹大道16号家旺国际广场16层16-10号的房屋一套,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冯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生效裁判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龚崇宝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双虹大道16号家旺国际广场16层16-10号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红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