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范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范民初字第286号原告:王某甲,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沈立明。被告:方某,个体经商。原告王某甲为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幸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19日对本案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沈立明,被告方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某甲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现已成年并在北京工作。由于被告惰性大,又长期不工作,还染有赌博恶习,对家庭不闻不问。2007年至今,被告已经输光了家中的所有积蓄,并在外大量举债。原告多次规劝被告要其戒掉赌博恶习,并找一份稳当的工作,但被告从不听劝。现原告诉请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方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答辩称:1.被告不同意离婚;2.被告平时虽会打麻将,但那并不是赌博,只是一种娱乐活动;3.被告对婚生女尽到了一个母亲应尽的责任。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A1.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户口簿一本,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及生育一女的事实;A2.信件一页,拟证明被告染有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的事实。被告对证据A1无异议,对证据A2,被告认为其在信中提到的“赌博”仅指打麻将等娱乐活动,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赌博。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A1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证据A2在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被告染有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的事实,故对该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被告为证明自己的答辩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清单四份(证据B1),拟证明被告对婚生女尽到了抚育义务,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的事实。原告对证据B1的真实性有异议。经审核,证据B1系被告单方制作,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原告亦不予认可,故该证据的真实性难以确定,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结合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王某乙,现已成年。婚后,原、被告之间为家庭琐事偶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尚可。案经调解,因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因被告染有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而起诉离婚,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也未向法院提供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其他证据,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被告双方虽然时有争执,但只要原、被告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多为家庭着想,夫妻是可以和好的。现原告诉请离婚,无法定离婚之情形,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庭宣告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天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应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幸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