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茌民一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恒金与曹培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恒金,曹培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532号原告李恒金。被告曹培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恒金诉被告曹培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恒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元,由原告李恒金负担。审判员  邢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