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恒金与曹培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恒金,曹培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532号原告李恒金。被告曹培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恒金诉被告曹培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恒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元,由原告李恒金负担。审判员 邢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