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保字第03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湖南同盛传媒有限公司与湖南鸿森木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同盛传媒有限公司,湖南鸿森木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保字第03107-2号申请人湖南同盛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车站北路649天都大厦1幢24016室。法定代表人张明。被申请人湖南鸿森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会同县林城镇中心街279号。法定代表人刘玉成。申请人湖南同盛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鸿森木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告费纠纷,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5)开民保字第0310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鸿森木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邓子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任 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