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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保字第03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湖南同盛传媒有限公司与湖南鸿森木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同盛传媒有限公司,湖南鸿森木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保字第03107-2号申请人湖南同盛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车站北路649天都大厦1幢24016室。法定代表人张明。被申请人湖南鸿森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会同县林城镇中心街279号。法定代表人刘玉成。申请人湖南同盛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鸿森木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告费纠纷,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5)开民保字第0310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鸿森木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邓子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任 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