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2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余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一初字第02521号原告:余某,汉族。被告:孙某,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单正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书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