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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执刑财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朱玉梅、单金生诈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梅,单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刑财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朱玉梅,女,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单金生,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本院在执行(2014)甬鄞刑初字第1531号申请执行人朱玉梅与被执行人单金生诈骗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单金生应支付执行款957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一套房地产,但在短期内难以处理完毕。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刑财字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宏良审判员  卢树立审判员  项宇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静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