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县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牛某与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县民初字第243号原告牛某。被告吉某。原告牛某诉被告吉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某诉称,2008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较短,没有足够的了解,且双方脾气性格不合,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没有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2009年2月22日,被告以回家探亲为由离家至今未归。原告认为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吉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当庭向本院提交结婚证二本,宣化县深井镇样田庄村村委会证明一份及原告牛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及被告吉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法律关于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的要求、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原告牛某与被告吉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原、被告在宣化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2009年2月22日,被告吉某以回家探亲为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婚前相识不足一个月便草率结婚。婚后二人仅共同生活五个月,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吉某就离家出走至今不归,且下落不明。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应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牛某与被告吉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启飞审 判 员 王延兵人民陪审员 王重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定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第二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第十二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