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三商初字第4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根利与林晓冬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根利,林晓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三商初字第458-1号原告张根利,身份证号码2301221963********,男,汉族,1963年9月20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清真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林晓冬,身份证号码2301221964********,男,196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庆云小区*号楼*单元***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根利与被告林晓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林晓冬所有的财产,并以房屋、车辆,哈尔滨市银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林晓冬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阿城区通城街4委4组草城南三处房屋(144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3048**;475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3048**;144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3045**)。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坐落于哈尔滨市阿城区通城街4委4组草场南土地(证号阿国用2011(0000542),面积3165.10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三、查封担保人潘世君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阿城区金城街师范校集资楼1-102室(房权证号20130402**,建筑面积66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间由潘世君保管、使用,不得转卖、抵押、毁损。查封期限为三年;四、查封担保人XX生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清真小区23号楼5-202室(产权证号2006080262,建筑面积90.48平方米)。查封期间由担保人XX生保管、使用,不得转卖、抵押、毁损。查封期限为三年;五、查封邹贵臣所有的黑AM97**大众牌轿车。查封期间,车辆由所有人管理、使用和维护,但不许变卖、抵押或毁损。查封期限为二年;六、查封担保人李继国所有的黑A7Z9**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上述车辆由所有人管理、使用和维护,但不许变卖、抵押或毁损。查封期限为二年;七、查封担保人潘世君所有的黑AM32**丰田牌轿车。上述车辆由所有人管理、使用和维护,但不许变卖、抵押或毁损。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关宏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亚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