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柯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832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436。因本案于2014年6月2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次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17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一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开始,被告人柯某从刘某(另案处理)处获得赌博账号zjkeb1145678后,利用该赌博账号接受谢某的投注人民币200元。期间,被告人柯某通过银行账户先后共收取郑坤泉的赌资人民币20万余元后,再转账给刘某,从中按照赌资的1%抽水获利,共计人民币2000余元。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柯某被公安人员抓获。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柯某将违法所得及赌资共人民币10万元退缴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谢某、冯某、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材料,银行交易记录,赌博网站截图,手机短信截图,电子证物检查工作笔录,暂扣款收据,户籍资料,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无视国法,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柯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柯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归案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及赌资,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柯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柯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及赌资共人民币10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乔吉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智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