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茌法执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协银与赵光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协银,赵光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412号申请执行人:张协银,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赵光铎,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法定代表人:季树山。本案在执行张协银与赵光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105229.64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民一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