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城民初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城民初字第00629号原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其功、车银远,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居民。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穆加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其功、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2006年8月份,原告不到14周岁,被被告骗到他家中非法同居。后报警,由于原告小,被告威胁,原告在派出所没敢讲实话,一直在被告家中。2013年8月份补领结婚证,2007年7月生女儿取名“李女儿”,2009年6月7日生儿子取名“李某乙”。同居期间,原告受尽苦难,被告经常打骂原告,且被告外面有人,还赌博。生过孩子后,被告仍未改变,不务正业。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监护,婚生子由被告抚养监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甲辩称,我为孩子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隐瞒年龄与被告恋爱,后被原告家人知道锁起来,原告逃跑,联系我接原告去我处生活,后原告父母同意这门婚事,我找媒人,经媒人手给彩礼款及电车等礼品,办理订婚仪式。同居期间,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我外出赚钱交原告保管,我无外遇,我们于2013年补领结婚证。双方经过七年的亲密相处,夫妻感情较好,且有一对子女,我不想让孩子分开,家庭被拆散。原告离婚的真正原因是迷恋网络网聊,不管孩子吃穿,不做家务。原告莫名骂被告家人,我才出手打原告,我打人不对,我愿意不计原告过失,重新相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2006年认识相处,后同居生活,于2007年5月生女儿李女儿,于2009年6月7日生儿子李某乙,于2013年补领结婚证。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打骂原告,并提供照片证明,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庭审中陈述伤的形成原因、拍摄时间、拍摄地点矛盾。原告主张被告赌博、外面有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照片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且经本院当庭质证、经法庭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不能因发生矛盾就轻易离婚。原被告自2006年起在一起,并生育一对子女,夫妻感情基础比较深厚。在共同生活中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实属正常现象,只要双方慎重处理,珍惜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综上,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审判员 穆加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笑影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三、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