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二初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铜陵市元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市宝泓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元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宝泓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二初字第00401号原告:铜陵市元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利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奇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章红明,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市宝泓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睿。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元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铜陵市宝泓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国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雪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