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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垣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侯甲某、侯乙某、侯丙某、侯丁某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侯甲某,侯乙某,侯丙某,侯丁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垣民初字第738号原告李某某,女,193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垣曲县。委托代理人白默,山西中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甲某,女,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垣曲县。被告侯乙某,男,1967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垣曲县。被告侯丙某,女,1970年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河津市。被告侯丁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铜矿峪选厂职工,现住垣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侯甲某、侯乙某、侯丙某、侯丁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艳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