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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郑应龙与被告林志煌、陶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183号原告郑应龙,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林志煌,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陶春花,女,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应龙与被告林志煌、陶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应龙经本院通知后,不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赖庆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黄燕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