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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常青国际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润达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566号原告常青国际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双河口镇商贸街19号2-7号,组织机构代码57619182-3。法定代表人魏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天硕,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市润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胜利路134号1单元18-13号,组织机构代码58280152-8。法定代表人陈玉梅,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常青国际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润达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重庆市润达服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租赁物是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洲际酒店大厦19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的租赁物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本院作为租赁物所在地法院,对本院具有管辖权,故重庆市润达服饰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市润达服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收取100元,由被告重庆市润达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文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清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