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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建花与吴根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根祥,李建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9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根祥,男,1966年5月13日生,汉族,住灵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花,女,197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灵石县。委托代理人段宏伟,山西天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根祥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灵石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李建花于2015年8月17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吴根祥于同日书面同意李建花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建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灵石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李建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建花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钢助理审判员  侯建伟助理审判员  范光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