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2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郑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2295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焦凌云。被告:唐某。原告郑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孙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之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