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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2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郑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2295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焦凌云。被告:唐某。原告郑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孙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之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