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执民字第4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占焕三与义乌市奥尔卡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占焕三,义乌市奥尔卡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4878号申请执行人占焕三。被执行人义乌市奥尔卡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法定代表人周惠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义劳仲裁字(2014)090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12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义乌市奥尔卡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批(详见清单)。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依法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义乌市奥尔卡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批(详见清单)。2015年8月10日张冬连(身份证号码:××)以20.078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被执行人义乌市奥尔卡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批(详见清单)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冬连(身份证号码:××)起转移。二、买受人张冬连(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义乌市奥尔卡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内提取机器设备(清单附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鹏俊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永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