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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集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崔某某,男,41岁,汉族,铁路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告贾某某,女,41岁,汉族,工人,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琨海,系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琨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初经被告姐夫介绍相识。于2011年1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2011年生育一子崔小某,其双方主要矛盾是婚后被告工资一分不往家里贴补,家里的所有开销全由原告一人支付,另外还存在感情欺骗,因双方都是再婚,婚前被告一直称结过婚未生育过,在婚后第二年,原告得知被告曾与前夫生育过一子,孩子由男方抚养。被告至今不承认,因此给原告造成极大伤害,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崔小某,原告要求抚养,被告负担孩子生活费一千元,婚后共同财产,2014年9月在乌兰察布市铁东佳园购买了一套住房,首付13万是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出示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2、结婚证;3购买住房首付款发票一份。被告辩称: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原告与被告婚后生活支出是双方共同承担,被告同意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承担抚养费,2014年9月在乌兰察布市铁东佳园购买了一套住房原告出资7万元。被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出示下列证据:工资证明。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7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叫崔小某,婚姻存续期间在乌兰察布市某某小区购买新房一套(没有产权手续)首付13万,男方出资6万,女方出资7万。夫妻感情已破裂,被告当庭同意离婚。原告月工资5000元,被告月工资1600元。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购买新房首付13万,原告出资6万,被告出资7万,原、被告对此都认可,故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都要求抚养孩子,本院认为孩子一直生活在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原告有住房,有稳定的收入,工资高,而被告生活在矿区,没有住房,工资低,相比较而言孩子由原告抚养对孩子的教育成长更为有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崔小某由原告崔某某抚养,由被告贾某某每月给付小孩生活费400元,至小孩十八周岁止。三、原告崔某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贾某某七万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该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人的人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