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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民初字第2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潘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2737号原告刘某甲。法定代理人刘某乙,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7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潘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12月20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被告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原告于同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黄玉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黎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