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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2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荣昌县长田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荣昌县长田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203号原告:重庆市荣昌县长田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385108-3。法定代表人:刁显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作荣,系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0389691-X。负责人:邓勇,经理。委托代理人:贺志敏,重庆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荣昌县长田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荣昌县长田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荣昌县长田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 兰代理审判员 杨 妮人民陪审员 吕继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