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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振安民三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赵军诉被告贾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贾玉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振安民三初字第00312号原告赵军,男。委托代理人杨绪田,丹东市合作区浪头镇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贾玉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军诉被告贾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生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丽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