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法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与王传威、王传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王传威,王传林,王传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住所地钟山县钟山镇南路20号。法定代表人钟运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传威,农民。被执行人王传林,农民。被执行人王传胜,农民。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申请执行王传胜、王传威、王传林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的(2013)钟民初字第6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钟法执字的1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温海田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左绍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