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2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龚陈泽、莎车县文兰商贸有限公司与莎车县文兰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陈泽,莎车县文兰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2260号原告:龚陈泽。被告:莎车县文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兰卿。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龚陈泽诉被告莎车县文兰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陈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陈泽负担。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人民陪审员 章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洑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