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0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1275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城固县(略……)。被告叶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略……)。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昕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