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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0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1275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城固县(略……)。被告叶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略……)。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昕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