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内中民初字第2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2437号原告蒋某某,女,汉族,1977年7月29日出生。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68年11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峻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