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和明与建德市新陈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浙江建德市供电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民初字第678号原告王和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小龙。被告建德市新陈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品良。被告国网浙江建德市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操吴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群。被告桐庐县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诉讼代表人麻剑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和明与被告建德市新陈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浙江建德市供电公司、桐庐县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和明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建德市新陈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浙江建德市供电公司、桐庐县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且本案纠纷已解决,原告王和明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和明撤回对被告建德市新陈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浙江建德市供电公司、桐庐县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和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雪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雅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