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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02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02642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朱品高,江苏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本院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玉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 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