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行监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门松、千伞、梭育、尖泡、王荣华等190人诉勐腊县人民政府要求撤销腊土国用(籍)字第9802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云高行监字第98号门松、千伞、梭育、尖泡、王荣华等190人(名单附后):你们因诉勐腊县人民政府要求撤销腊土国用(籍)字第9802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案,不服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1)腊行诉字第l5号行政裁定和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行终字第7号行政裁定及(2014)西行申字第7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以巩丙村民小组事实上仍然存在,你们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请求本院指令一审法院依法受理此案,撤销勐腊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第9802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们在1991年11月已根据相关协议并入国营勐醒农场且已转为非农业人口,转变为企业职工或者家属,巩丙村民小组也已不复存在。因此,你们不具备本案起诉人的原告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的规定,原一、二审裁定对你们要求撤销勐腊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第9802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起诉不予受理是正确的。综上所述,你们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原裁定应予维持,对你们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附:再审申请人名单千伞、尖泡、王荣华、门松、梭育、老些、阿老、咪婆、当罗、娣地、王忠华、老收、些多、月桑、月梭、月黑、宋门、锐同、门海、门飘、些飘、才飘、米脑、迷波、王婷、月沙、张跃生、迷沙、张大、张云、张思兰、四八、米灯、八说、白丽萍、明莫、尖郎、咪地、梭泡、阿二、松节、梭牛、节门、小咪、啊三、王成兰、锐黑、王国锋、王玲、明春、黑宗、周苗、白建忠、白琳、白雨、沙坡、千杠、王小华、王秀英、王小兰、王小英、二图、呢那、些雄、罗节、明国、节恩、节梭、追嘴、千灯、王海、王雪婷、明灯、王海燕、王军黑、张会英、王海灵、王海英、节牛、些甲、松四、作婆、梭飘、小啊郎、郎节、郎白、郎飘、飘黑、兰飘、黑仟、沙巩、锐三、张忠荣、先工、张曼琼、松达、你内、王成进、熊艳、打育、飘岗、罗苗、干甲、王红、车龙、四飘、王明、龙奥、白梅、千九、根牛、啊追、九排、白慧、千四、米地、周育、周沙、海芬、梭牛、伞门、伞周、松白、松苗、王招萍、四婆、周云、王晓东、王龙海、黑海、李成秀、王海当、王美兰、赵丽、刘雅婷、飘兰、兰茜、陶锦仁、曾冰、石丙仙、王鸿飞、桑玫、王羽薇、沐德华、沐院学、王黑江、张丽英、海龙、王冰洁、王嘉琪、田卫恒、侯云东、侯梦宇、邓正琼、张福民、杨萍、郎才、郑美、王天宇、李秀玲、王茜、王茜、周才、龙吉、陈爱军、陈海坤、蔡晓艺、罗成龙、罗海俊雄、门错、才龙、才红、杰成、明波、仟农、海妮、四海、周利、钟琼丽、浦祖会、王安、王婷、梭婆、苏春疆、苏春华、苏霞、汪海英、苏闻版、王海妞、龙俄(共190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