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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陶振波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振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382号罪犯陶振波,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小学文化。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收容教养一年;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刑满释放。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五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13)敖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振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23日起至2026年7月22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陶振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陶振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平均86.5分。该犯在从事服装加工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9月26日至2015年2月25日考核期内获考核分215.0分,记功3次。属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首次减刑时应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陶振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振波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7月23日起至2026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霞审 判 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江 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