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敏、陈燕敏与刘明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敏,陈燕敏,刘明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717号申请执行人张敏。申请执行人陈燕敏。被执行人刘明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明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71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姚信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XX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