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四初字第0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六安金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金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四初字第00020-1号原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兴跃,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颖,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金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法定代表人:梁昌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金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六安金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0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六安金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 敏代理审判员 廖永结代理审判员 吴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