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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执民字第4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义乌市家珍针织有限公司、义乌市众邦日用品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家珍针织有限公司,义乌市众邦日用品有限公司,曹双均,李慧飞,陈强,朱圣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41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法定代表人王井平。被执行人义乌市家珍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慧飞,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义乌市众邦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圣杰,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曹双均。被执行人李慧飞。被执行人陈强。被执行人朱圣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义商初字第20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曹双均与杨卫琴共有的坐落于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锦春花园1幢3-401、402室的房产。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依法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曹双均与杨卫琴共有的坐落于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锦春花园1幢3-401、402室的房产。2015年8月13日李振南(身份证号码:××)以57.2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被执行人曹双均与杨卫琴共有的坐落于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锦春花园1幢3-401、402室(权证号码:00335901、00357199;土地证号:金市国用2012第*********号、金市国用2012第305-03859)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振南(身份证号码:××)所有。被执行人曹双均与杨卫琴共有的坐落于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锦春花园1幢3-401、402室的房产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振南(身份证号码:××)起转移。二、买受人李振南(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金华市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鹏俊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永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41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468号。法定代表人王井平,行长。被执行人义乌市家珍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2050号。法定代表人李慧飞,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义乌市众邦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城西街道后叶村21号。法定代表人朱圣杰,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曹双均,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锦春花园*幢*****室。被执行人李慧飞,女,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号。被执行人陈强,男,197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号。被执行人朱圣杰,男,197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北苑街道凌云二区**幢*楼。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金义商初字第2082号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曹双均与杨卫琴共有的坐落于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锦春花园1幢3-401、402室的房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8月13日依法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曹双均与杨卫琴共有的坐落于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锦春花园1幢3-401、402室的房产。2015年8月13日李振南(身份证号码:3307211989********)以57.2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被执行人曹双均与杨卫琴共有的坐落于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锦春花园1幢3-401、402室(权证号码:00335901、00357199;土地证号:金市国用2012第305-03860号、金市国用2012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徐鹏俊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陈永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4173号金华市国土局: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义乌市家珍针织有限公司、义乌众邦日用品有限公司、曹双均、李慧飞、陈强、朱圣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4)金义执民字第4173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原被执行人曹双均与杨卫琴共有的坐落于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锦春花园1幢3-401、402室(权证号码:00335901、00357199;土地证号:金市国用2012第305-03860号、金市国用2012第305-038**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振南(身份证号码:330721198904190736)所有。并注销土地证号:金市国用2012第305-03860号、金市国用2012第305-038**号。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4173号金华市国土局: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义乌市家珍针织有限公司、义乌众邦日用品有限公司、曹双均、李慧飞、陈强、朱圣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4)金义执民字第4173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金义商初字第2082号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曹双均与杨卫琴共有的坐落于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锦春花园1幢3-401、402室(权证号码:00335901、00357199;土地证号:金市国用2012第305-03860号、金市国用2012第305-038**号)房产的查封。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说明原被执行人曹双均与杨卫琴共有的坐落于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锦春花园1幢3-401、402室(权证号码:00335901号、00357199号;土地证号:金市国用2012第305-03860号、金市国用2012第305-038**号)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振南(身份证号码:330721198904190736)所有。由买受人李振南(身份证号码:330721198904190736)办理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锦春花园1幢3-401、402室房产解封过户的相关手续。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年8月19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4173号义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庆华与被执行人朱文化、陈献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4)金义执民字第4173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浙G×××××号小型汽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冉茂清(身份证号码:512221196801271516)所有。由买受人冉茂清(身份证号码:512221196801271516)补办浙G×××××号小型汽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0一五年七月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