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民初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牟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2081号原告:牟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国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君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