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商初字第02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人民政府与彭茂军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人民政府,彭茂军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商初字第0291-1号原告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高仲民,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张宝华,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茂军,1971年12月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彭茂军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人民政府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玉辉审 判 员 崔兆海人民陪审员 任爱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