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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兵与张桂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兵,张桂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072号原告:刘兵,男,1982年1月28日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安庆市大桥经济开发区。被告:张桂生,男,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刘兵与被告张桂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刘兵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刘兵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兵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兵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凡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