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二初字第00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合肥皖宁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合肥子令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叶子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皖宁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子令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叶子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0974号原告:合肥皖宁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汪釜成,总经理。被告:合肥子令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叶子豪,总经理。被告:叶子豪。本院在审理合肥皖宁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合肥子令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叶子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皖宁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皖宁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皖宁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700元,减半收取计6850元,由合肥皖宁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占 峰人民陪审员 钟成功人民陪审员 周 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时丁玲本裁定书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