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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指点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安徽国嘉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指点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国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034号原告:指点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负责人:赵秀娟,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建宇,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国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姚立军,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指点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指点通安徽公司)诉被告安徽国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嘉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安徽国嘉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签订地为指点通安徽公司所在地,按合同约定应由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另国嘉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原告起诉前)变更住所地为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2号2幢,即使双方未约定管辖,我院也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我院将本案移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在2013年7月24日签订的《指点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服务合同》中约定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据现有证据材料尚无法认定合同签订地,故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本案。被告国嘉公司住所地在诉讼前已经变更,非属本院地域管辖范围;原、被告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依照法律规定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对其所在地即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与休宁路交口安德大厦B座804室有地域管辖权的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被告国嘉公司的管辖异议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亚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艳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