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铁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明周申请执行付吉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周,付吉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铁执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周,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春龙,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愿,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付吉水,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李明周申请执行付吉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4)西铁民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付吉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1966.53元,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付吉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经督促,被执行人付吉水自动履行了部分赔偿款9620元,并交纳了本案案件执行费3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到有关开户银行、国土资源局、房屋管理局、车管所等管理部门多方查证,被执行人付吉水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2015年8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4)西铁民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22346.53元,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本裁定及已生效的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4)西铁民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光平审 判 员 乔冬青代理审判员 江 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思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