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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2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街道办事处杨家圈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肖德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街道办事处杨家圈社区居民委员会,肖德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610号原告: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街道办事处杨家圈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街道办事处杨家圈社区驻地。法定代表人:刘其胜。委托代理人:山东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德利,男,6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街道办事处杨家圈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肖德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孟吉民审判员  贾向民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家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