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付剑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付剑,姚卫红,霍邱县诚信吊装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180-2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董事长。被执行人付剑,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姚卫红,女,1976年1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霍邱县诚信吊装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剑。本院在执行(2013)怀民初字第04048号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付剑、姚卫红、霍邱县诚信吊装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协助其办理型号为QY150V633型汽车起重机(牌照号:皖×××)的过户手续,但申请人称因该汽车起重机暂时不能过户,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综上所述,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周忠良审判员 张春阳审判员 王福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玺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