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将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戴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将刑初字第10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某某,男,汉族,出生于福建省将乐县。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3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由本院决定,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将乐县看守所。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将检诉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将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廖加川、被告人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戴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临时牌号为01085的机动车自将乐县农贸市场往三华桥城关桥头方向行驶,行至古镛镇滨河北路中华门路段时撞上行人梅某某、林某某,随后被执勤民警查获。戴某某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将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戴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戴某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315.66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某与受害人梅某某、林某某达成调解协议,支付梅某某、林某某医药费等赔偿款六百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立破案经过、查获及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罚款收据、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无法对梅某某、林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情况说明、车辆信息表、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及人车合一照片、调解书、收据、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车辆检验鉴定、关于戴某某的血样乙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戴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综上,被告人戴某某所具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在量刑中一并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戴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七百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廖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吴舒婷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第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第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