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民初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1762号原告吕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23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叶永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李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