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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3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川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川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3542号原告:川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简兴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均国,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李兆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冬,该公司员工。原告川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川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53.9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凌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雯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