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杭州思蔻制衣有限公司与平湖市诗玛制衣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思蔻制衣有限公司,平湖市诗玛制衣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1313号原告:杭州思蔻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激浩。委托代理人:陈光辉。被告:平湖市诗玛制衣厂。代表人:张建良。委托代理人:李晓光,浙江浙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思蔻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湖市诗玛制衣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思蔻制衣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思蔻制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思蔻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杭州思蔻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 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丽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