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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6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高×与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6491号原告高×,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被告韦×,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韦×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19日,原告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高×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庆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