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4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宁波英贝辉煌实业有限公司、宋淑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英贝辉煌实业有限公司,宋淑杰,胡建君,方柏君,宁波派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胡孟君,慈溪市凯奇轴承有限公司,慈溪兴发型钢有限公司,宁波新海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宁波锦奥磁业有限公司,宁波三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24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童树权,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英贝辉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胡建君,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宋淑杰。被执行人:胡建君。被执行人:方柏君。被执行人:宁波派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胡孟君,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胡孟君,系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慈溪市凯奇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胡长宝,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兴发型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胡长宝,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新海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法定代表人:罗云飞,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锦奥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法定代表人:宋国强,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三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法定代表人:施建校,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外初字第46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英贝辉煌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被执行人方柏君、胡孟君达成了和解,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纠纷款10991757.91元以及相应的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88760元,以及执行费7839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2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为按期履行和解协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